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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
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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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一)《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审验的;(三)违反客运服务标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有本条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有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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