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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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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二)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四)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8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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