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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内,工业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用地、建筑体量关系、材质运用、色彩选取、屋顶形式等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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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城市快速路立交应当保持合理的间距,最小间距不小于1.5公里,快速路路段上进出辅路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附表7—3规定的标准。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居住项目的规划条件除明确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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