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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迁,一定是要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补偿,养殖场拆迁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是必须要合法经营;养殖相关的经营证照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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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产发行[2007]220号)精神,规模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家畜舍等生产设施和绿化隔离用地,根据农地管理,无需办理农地转用审查手续的生活用房、疫情对策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建设(构造)建筑物,其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相比,必须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审查手续。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时,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农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论是按农用地管理还是办理征地手续,都必须按《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秭政发[2006]63号)标准进行补偿。
1、养殖业主向所在街镇提出养殖项目申请; 2、所在地街镇政府对养殖场选址实地踏勘,对在适养区内且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函告区畜牧兽医局; 3、区国土部门根据养殖场选址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出具非基本农田证明; 4、区畜牧兽医局对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 5、区发改委对新建养殖项目进行备案; 6、养殖业主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 7、养殖业主向区国土局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8、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向区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养殖场停养、搬迁、拆除等都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补偿大致分为养殖舍补偿、养殖舍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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