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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非公司合伙人抽逃出资

2021-12-29
以下行为可认定为公司股东逃避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假利润,利用相关交易转让出资,通过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出资。上述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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