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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2020-11-01 1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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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公司股东有下列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同时,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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