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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兄弟亡故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回答是肯定的。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依情况而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即兄弟姐妹无权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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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的。 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除非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此时兄弟姐妹才可以继承。
不享有继承权。 从小过继给别人的兄弟因为收养关系的建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故因此与原家庭中的亲属关系消除,因此,过继给别人的兄弟不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不享有继承权。 从小过继给别人的兄弟因为收养关系的建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故因此与原家庭中的亲属关系消除,因此,过继给别人的兄弟不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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