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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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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再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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