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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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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第一个子女的;(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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