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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是有时限的要求,比方说刑警承担的刑事侦查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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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下: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申请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
1、《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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