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向业主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的抵押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方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告知对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个月前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协商或者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一)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二)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通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4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1,772人已浏览
5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