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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没有...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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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向违约方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
第一种是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根据通用条款第44条,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另一种是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承包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第三种是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对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利益有期待利益和现实利益之分,期待利益是合同法上的重要法律理论,那期待利益的范围具体有哪些?可期待利益损失的鉴定是怎样的?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方式有哪些?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何金宝律师解析。 一、期待利益的范围具体有哪些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 二、可期待利益损失的特征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期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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