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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八条

2022-09-11
对上年户的处理(一)发报行于新年度开始后,不得再填发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的报单:(二)收报行于新年度开始后,收到发报行寄来的上年的报单(以发报行发报日期为准),应在报单第一、第二联加盖“上年户”字样戳记,通过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进行核算。(三)总行于新年度开始后,接到各行寄来上年度转帐报单时,应注意勿与各行寄来的本年度报单转帐联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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