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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通常是有效的。但是私下签订协议可能会影响到协议的履行。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
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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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 (二)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
第一,是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第二,是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 第三,是对质物的效力。
第一,是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第二,是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 第三,是对质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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