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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股权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2020-11-30 25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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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目前公司立法采取出资形式法定原则,且现有的出资形式中并未包括人力资本,也未在立法技术上采取包容性条款的情况下,人力资本难以成为法定的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形式。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严格禁止劳务、信用出资,而人力资本出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以将来劳务出资的性质,故此种出资形式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不能被轻易确认,此种出资产生的“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就更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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