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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是公司运营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一般来说,出资不足或出资不会影响股东转让所有权,但这样的公司股东转让所有权有法律风险,...
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在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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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东瑕疵出资会影响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不付款或无价取得股份。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未出资的真相,否则受让人将被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知道未出资公司股权的事实,受让人自愿承担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资补足责任,不损害他人利益,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责令未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不足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未出资的公司股东没有因出资而失去股权。其次,确定未出资公司的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不是看是否出资,出资多少,而是查阅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显然,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在于股东的主体身份,而在于未出资公司股东是否欺诈受让人。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注册资本不到位的真实情况仍然接受转让人的,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有效;否则,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只涉及转让方和受让方,股权转让仅仅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方面与其他股东相关,其他股东表示同意转让或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不必然相关,况且,工商登记部门不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只是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签字属实。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不是股东的义务,即使是作为股权转让当事人的股东,也最多是作为证人参与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活动。综上,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仅需当事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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