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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强制性规定,即便是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的,都是属于无效规定。...
首先要看一下公司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和你解除合同,具体可以参见《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没有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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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要求提供劳动条件,单位不提供的,可以解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单位有规定,可以要回来的。 另外,如果,不愿在单位做了,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若未签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克扣的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失业保险金等。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另外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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