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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前妻对孩子的探视权应该在人民法院去申请。如果是符合中止探望的条件的,可以中止探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取消前妻对孩子的探视权应该向人民...
取消前妻对孩子的探视权应该在人民法院去申请。如果是符合中止探望的条件的,可以中止探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取消前妻对孩子的探视权应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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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不能取消探望子女的权利,前妻对子女的探视权。 但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
探视权是无法取消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申请取消孩子的探视权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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