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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禁止前犯罪人取得公职。此种禁止,通常不问前犯罪人以前是否担任公职,所犯何罪,犯罪是否属于滥用职务或利用职务之方便。可以说,此种禁止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职的严肃性。担任公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公众服务,理应有较好品行。让有前犯罪人充任公职,可能引起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而且,普通人获得公职已属不易,前犯罪人当然也就无法被考虑。但是,犯罪毕竟是在过去,曾经犯罪的人难道就不会重新有良好的品行。更何况某些前犯罪人主观上并不“坏”。说到底,禁止前犯罪人担任公职是基于对他们人格的不信任。对没有担任过公职的前犯罪人来说,不能取得公职并没有失去什么,至多感觉到不受信任的委屈,而对曾经担任公职的前犯罪人来说,不能重新获得公职,不啻于受到另一种惩罚。从实际效果看,此种惩罚和资格刑的公职禁止是一样的,只是说起来不叫刑罚罢了。不过话又说回来,国家也确实难以用公职给予前犯罪人证明自己也有良好品行的机会。总的来看,禁止前犯罪人在刑罚结束后取得公职,社会是认可的。
1、民事案件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未出庭接受双方质证,其真实性对于合议庭的判断有一定的影响,法官可以认为该证人证言真实性有问题,而不采纳该份证据。 2、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刑事诉讼关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问题,法律对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出庭作证有强制性的要求,证人拒不出庭的后果有两个: 一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二是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处10日以下拘留。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有一定的影响,例如考取公务员(吃皇粮的),国家司法考试(一些大型资格考试)等。就要求未被判刑。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组织什么的地方,判刑后不能做领导职务。 正常经商,打工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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