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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无正当理由离职,如何进行劳动仲裁申请?

2024-11-13
当劳动者遭遇劳动纠纷时,他们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待仲裁机构受理并开展调解程序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我国,劳动仲裁职能主要由地方劳动局负责,这些分支机构通常隶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全面负责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其次,处理因执行国家关于薪酬、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争议;再次,处理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还需指导各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最后,负责本地区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并为本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除此之外,劳动局还需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劳动仲裁规则,并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调解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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