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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一般是指任何非意愿的、带有威胁性质的、并与性相关的攻击行为,如性骚扰、强奸等。通常,性侵犯可分为非身体接触:如对青少年说下流的话,开性玩笑、打性电话骚扰;向青少年暴露生殖器;以及身体接触:如触摸青少年身体的隐私部位或令人反感的部位,实施性暴力等。目前,关于性侵犯通常女孩子的发生比率明显高于男孩子。世界卫生组织报告的一项在6个国家的调查表明,36-62%的性犯罪受害者是年龄低于15岁的青少年女性。对于未成年的青少年来说,由于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身体各种机能、性器官以及情感都尚未发育成熟,任何性侵犯行为都会造成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性侵犯是非意愿性的,对青少年造成的伤害,常常是难以消除,有的可持续至成年,甚至对受害者的终生健康和生活幸福罩上阴影,产生负性的消极影响。青少年一旦遭遇性侵犯,应注意: (1)尽快报案,记住罪犯长相、特征,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抓住罪犯,用法律来惩治罪犯。 (2)注重证据的保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罪犯精液采集等工作,采取措施,防止受孕。在强奸发生后,要尽快到医院的计划生育门诊就诊,防止因受孕而带来更大的伤害。 (3)预防性病。被强奸后,要及时去医院做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以防感染性病。 (4)社会和受害者的父母要帮助受害者从困境中走出来,把身心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5)必要时可与学校、社区、公安、律师、社会救助机构、青少年保护机构、有名望的心理咨询机构等取得联系,以寻求更有利的外界援助。
所谓“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很多人容易误会刑诉活动当中抗诉或申诉,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庭作出判决结果以后,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刑事法庭的这种判决结果的一种监督的形式,人民检察院虽然没有审判的这种权利,但是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刑事法庭审判过程当中的一些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抗诉改变当前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1、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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