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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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