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9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