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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也是在提供自己的劳动或者劳务。在返聘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也会造成误工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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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职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工人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使用者再就业,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权益,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承诺。二、再就业者适用的法律法规:1、《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一些问题的通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使用者应与其书面协商,明确就业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3)》第7条规定,使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雇佣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单位对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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