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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形式不同,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二、如何区分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将后履行抗辩权作为单独的制度加以规定,从而使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具有如下区别:(一)适用对象的差异。不安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所享有,而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享有。(二)适用时间和适用条件的差异。先履行一方在其履行期限到来时,基于后履行一方有不能给付的危险情形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终止合同。而后履行抗辩权是在后履约一方在履约期限届满时,基于先履行一方的履约行为不符,拒绝履行到期义务。(三)两种权利的后果有所不同。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在影响合同履行的“危险”情况不存在或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可恢复对合同的履行,反之,则可解除合同。而后履行抗辩权其效力是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从而顺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时间,但若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按约履行后,后履行当事人便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抗辩制度清楚地说明了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因果关系,为减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双方违约”误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该制度在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同时,赋予后履行一方以“后履行抗辩权”,体现了权利上的均衡,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合同双方最终利益的实现。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含义不同、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所享有的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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