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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管辖区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人口同等标准将流动人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依法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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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西安名牌产品标志,或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二)燃气气源、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四)燃气设施、计量装置、供气器具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处理能力;(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对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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