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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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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布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并列案由还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从文义解释,上述案由规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并列第四级的案由纠纷,仍然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在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时,应当根据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础确定诉争法律关系,并选择相应的民事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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