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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比例是: 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二、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2、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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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 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及相关规定,住院费报销比例如下: 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 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为90%支付;2、起付标准为1万元(含)的二级医院部分为85元%最高支付限额为90元,1万元以上%支付;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0元(含)的部分为80元%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为85元%最高支付限额为90元,1万元以上%;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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