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三是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原告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三是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四是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2.权利救济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当事人的权利可以通过设定民事义务或者通过解决相关规划问题予以解决的情况下,不应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不加区分的全部撤销。救济途径应当恰如其分,不能过犹不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会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可认定与该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损害其人身或者财产的合法权益,或者给其增加不应有的义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