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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2024-11-15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合并适用。行政处罚代表着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而刑事处罚则代表了犯罪人员所需要承受的刑事法律责任。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当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到行政法规范以及刑法规范时,该行为应当分别承受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需要对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那么拘留期限可以与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进行折抵计算;同样地,罚款也可以与罚金进行折抵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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