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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按照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为包括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
建设施工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按照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为包括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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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现在为大家介绍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性是什么的问题。(一 ) 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 人, 具有 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经落实,并且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 ; 承包人则 必须具备法 人资格, 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 设计、 施工等资质。 无营业执照或无 承包资质的单 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 程。 (二 )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 移动。这就决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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