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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申请需要以下材料: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或者线索的说明;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15天不起诉即解除。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手续:申请书、担保书、担保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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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中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在诉讼前或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做出保全的规定,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资料:1、被申请人的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2、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人;3、提供相当于财产保全价值的财产担保。如属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书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连原告自己都不清楚标的物,法院如果乱七八糟的就开始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的话,人民法院都要为这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况且,这种败坏司法形象的行为,人民法院绝对不会按照原告的要求随意胡来的。不明确标的物就起诉,这也是很荒唐的一种行为。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各一份; (2)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休资格的证明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书、欠据; (4)证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 (5)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用作担保的房屋、土地产权证等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扣押。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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