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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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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设施、管线的,由相应设施、管线产权单位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组织进行迁改。设施、管线迁改费用由市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因管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提高现行标准或者增加相关管线容量、数量的,增加的相关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三)保障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的投入;(四)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制定运营应急处置方案;(六)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运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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