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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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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业罪、滥用职权罪(取消私人不正当行为破产、损失罪、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严重损失,国有事业单位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家利益严重损失
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要件有: 1、主体要件:主体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要件: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的行为。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刑标准: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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