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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强制拆迁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进行了如下分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的恶性强制拆迁事件,可能构成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任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政府官员直接进入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可能构成非法入侵房屋罪。是指未经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要求退出无故拒绝退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3、被征收人及其家属因政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造成人身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政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可能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破坏或者损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特别徒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政府申请强制拆迁不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对于政府强制拆迁行为,如果是政府批准的那就是合法的。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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