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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项链在火车上丢失不能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于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旅客自带行李损...
根据2010年3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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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灭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2、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3、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变更1.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时,每票每次核收手续费一角,运费多退少补.2.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办理后核收手续费三角,退还未运区段运费.如需运回原起运站或另一到达站时,应重新办理托运.
分情况,如果是因为铁路部门组织不力导致旅客拥挤受伤的,铁路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铁路部门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组织义务,而是因其他旅客的过错导致该旅客受伤,由存在过错的旅客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门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门责任。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 (一)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害的; (二)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 (三)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四)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五)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 (六)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七)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八)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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