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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汇票本身具有有一种权利,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为了保持持票人的权利,因而赋予持票人双重票...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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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你拿着票据银行不给你钱的时候你可以想前面票据的持有人、出票人要求相应金额。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涉外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指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保全其票据权利的有效期限。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规定,同时也受票据权利时效的约束。因为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追索权也随之消灭。法律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为了督促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使票据债务人早日解脱票据债务,加快市场运转,这都反映了商事活动的特点。各国法律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和票据权利的时效规定不同。在实践中必然会在认定涉外票据追索权人所持票据的效力时,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为了减少纠纷,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涉外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持票人如不能在票据出票地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将丧失其票据权利。我国也采取这个方法。因此,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贸活动中接受涉外票据的,应当注意了解和掌握所收票据的出票地法律,以便在需要行使追索权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节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 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 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 责任。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 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 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 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 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 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 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 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 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 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 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 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 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 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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