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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离职前因单位原因有未休的年假,则应该计算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来计算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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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累计工作不到1年不到10年的,年薪为5天的10年不到20年的,年薪为10天的20年的,年薪为15天。公司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统一安排员工年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员工休假的,应按员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假天数,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换算方法如下:(当年我们公司已经过了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受的年薪天数-当年安排年薪天数。使用者当时安排员工年薪的情况下,比换算年薪的天数还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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