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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二)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三)延付、拒付、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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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邮政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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