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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赌博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就会构成赌博罪。依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是开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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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于网络赌博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诉等,属于上面规定的开设赌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不宜认定为犯罪。该罪名主要针对聚众赌博、以赌博为生的职业赌棍,达到以下标准的,需要进行刑事立案: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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