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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率一般可以达到80%。 2.应收账款质押有关规定:债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普通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其在银行申请办理短期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
1、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2、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3、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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