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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应首先向公安机关控告,如不予立案,再提起自诉。自诉案件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经过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诉讼阶段。 1、立案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控告,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应通知被害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被害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它是自诉案件立案后的必经程序。自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诉案件需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该案件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或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死刑时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审查后执行死刑的,下属法院命令执行,执行时必须通知检察机关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令后,应在七天内交付执行。但是,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停止执行,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况(2)执行前犯罪暴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正判决(3)犯罪者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临场监督。死刑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拘留场所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员,对犯罪分子进行正身检查,询问是否有遗言、信件,交给执行分子执行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有错误,应暂停执行,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要公布,不得公开。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应该写成记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程序如下: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2、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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