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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社会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管理活动的重要证明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其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阻碍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重要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声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
伪造房产证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社会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管理活动的重要证明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其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阻碍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重要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声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
伪造假房产证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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