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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的开采、液化石油气...
X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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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
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鼓励使用安全节能型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单位燃气用户以及在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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