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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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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2、诉讼程序。 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1、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过1年。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司法程序,即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结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一)中的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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