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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举证不是工伤,是在员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单位对认定为工伤存在不同意见,进行举证的一个过程。 首先,单位是需要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通...
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中,职工应当提供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事故伤亡事实等基本证据,这些证据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剩下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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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一般为15左右,具体期限根据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通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认定工伤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认定条件的证据,首先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要个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包括银行卡、工资条,用人单位发放的可以证明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考勤记录,工作纪律,或者是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职工不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但至少必须提供一种材料,供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职业病认定举证责任《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应当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确认为职业病。法律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终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由以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造成的,由以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些都表明,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劳动者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的纠纷发生时,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用人单位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劳动者患病的主张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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