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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
无论创口在哪个部位,创口24cm已经构成轻伤,以体表为例,单个创口长度10.0cm以上就构成轻伤二级。相关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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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规定,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⑶,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创口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长度累计15.0cm以上的构成轻伤二级,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轻伤二级的处治安处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脊柱四肢 5.9.4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5.9.5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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