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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
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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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当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 (3)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且公司股权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处理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但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切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置计划。(1)将公司股份切割给实践掌管公司运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产业切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抵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计划无法完成。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产业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计划也不能选用。(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切割时应对原股份份额进行检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份额的设置通常只是形式上的需求而并不反映夫妻实践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通常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乃至悉数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两边各得一半准则进行切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具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别离按前述准则参半切割。(3)如夫妻一方本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切割前可寻求其他股东的定见,也能够不寻求其他股东定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切割。其他股东不赞同将公司股份切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赞同切割(转让)的股东应当采购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生意所得金钱归未获得股份一方一切。如其他股东不采购这一股份应视为赞同切割(转让)。(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下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产业切割。这一计划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要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计划会影响到公司堆集的推广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两边离婚后各自由商界的开展,所以这一计划的选用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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