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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
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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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这不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中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你的公司虽然搬离了原来的工作场所,这属于重大变化,但只是从塘厦搬至清溪,这并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那么不再适用赔偿条款。建议你跟员工协调处理为宜。
1,公司若在深圳区域内搬迁,员工不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2,若公司搬迁到深圳之外,员工不去,是有经济补偿金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若员工从08年后已签订2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员工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公司不签订,应赔偿员工,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员工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合同到期后,就无权要求了,曾多次处理这种情况。若现在已经签订固定合同,则在固定合同期间,无法要求与公司改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但可以在固定合同期满后,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应当与你签订。
如果你们不愿意跟着过去,那么肯定是要把工钱结算给你们的。至于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要看你们江苏地方性法律法规规定有没有对“用人单位因xx原因将办公地点(劳动地点)进行搬迁”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新厂房跟原来厂房是在同一个省或者在同一个市,如果员工不愿意过去,被单位辞退的,一般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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