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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一)甲方(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洪发[2004]31号和洪办发[2009]19号等有关企业改革文件精神及甲方年月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根据乙方个人职工档案经核定,乙方出生时间为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年月,连续工龄为年月,法定退休时间为年月(企业改革截止计算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三、甲方为乙方缴纳从2010年7月1日至年月日止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四、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每月360元,共计万仟佰拾元整。五、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甲方将乙方个人档案移送市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实行劳动保障代理,代理费由甲方缴纳至乙方退体年龄止。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六、其他:七、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个人档案存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机构存一份,企业主管单位存一份,市改革办存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机构:(盖章)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通知: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简单来说,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自由解除,法院只关心双方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和财产分割纠纷。"在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中,同居协议,关于同居关系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意义,但是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发生纠纷,还是需要去法院重新确认协议的效力,才能有司法强制执行力。
男方:,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女方:,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男女双方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2002年出生,现年10岁);小儿子:(2004年出生,现年8岁)。双方同意大儿子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也由男方自行承担。小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承担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支付给女方,小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也由女方自行承担。男女双方对儿子都有权探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双方一致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四、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男方:女方: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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